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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會章程
台灣省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程
經90.2.20本會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
第一章 總  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臺灣省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、促進經濟發展、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臺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易理事長所在地。
第二章 任   務
第五條:本會任務如左:
一、關於國內外鐘錶眼鏡商業之調查、研究、統計及發展事項。
二、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,介紹推廣事項。
三、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同業之調處事項。
五、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六、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。
七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中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八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九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十、關於接受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十一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十二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。
第六條:本會舉辦之事業,需經理事會決議: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
第七條: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,建議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。
第八條: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,並接受其委託。
第三章 會   員
第九條:本會以本業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。
第十條: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,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屆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。
第十一條: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本會決議案,如不按照章程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問,經理事會之決議,以左列程序處分之。
一、勸告-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二、警告-欠繳會費滿六個月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三、停權-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當選為理監事,並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益。(前項經停權之會員,其所派之會員代表,如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辭職,由候補遞補)。
四、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,經停權仍不履行者,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,一萬元以下罰鍰。(所處罰鍰,經催告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)。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,其名額最高不超過七名。最低三名,(但有特殊情形者可免受此限。)每一會員代表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暫定為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。
第十四條:依本章程第十三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,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,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會員代表名冊。
第十五條:會員代表得隨時改派,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,喪失其代表資格。
第十六條: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選派為本會會員代表。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。
二、裙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,應另選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十七條:各會員代表,經會員選派後,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,報請本會理監事會審查合格,及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有表決權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,每一代表為一權。
第十八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。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第十九條: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者,原派之會員單位應予改派。
第二十條: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,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,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喪失。
第二十一條:會員代表如已離職,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情事之一原派會員單位不予徹換時,經本會查明提報理監事會通過後,應註明銷其會員代表資格,通知其原派會員單位改派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二十二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,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,並置候補理事六人,候補監事三人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,依名次依票多寡為準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,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候補理事、監事,均得列席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選充任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會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。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,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。
第二十五條: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充任,並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。
第二十六條:理事及監事均無給職。
第二十七條: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。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八條:本會出席上級公會代表,以本會會員代表為限,其選舉方式以理監事聯席會議以無記名連記選法選派之。
第二十九條:本會如因業務需要,得設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第三十條: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
一、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會籍註銷。
四、於職務上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或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解任者。
五、違背法令逾越權限,妨礙公益或廢弛會務,而受主管機關依法與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。
第三十二條: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三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第三十三條:監事會之職權,
一、監察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。
二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三、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。
第五章 會   議
第三十四條:會員代表大會,分左列兩種會議,均經理事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一、定期會議: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二、臨時會議: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由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。
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,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,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。
第三十五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 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六條: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變更。
二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三、理事監事之解職。
四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第三十七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,理事、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。
第三十八條:理事會開會時,由理事長擔任主席,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,但理事之辭職,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三十九條:監事會開會時,由常務監事召集,並由理事會辦理之,監事會開會時,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四十條: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集人,如無故不依章程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,超過兩個會次者,以不願執行職務論,視同辭職,另行改選。理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,連續滿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四一條: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:
一、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,由縣市公會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七千元(每位代表部份負擔三仟陸佰元,餘由理事長及各理監事共同向廠商樂捐或設法沖帳之)。
三、委託收益。
四、孳息。
五、會員退會時,所繳納「入會費」「常年會費」:概不退還。
第四十二條: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。
第四十三條:本會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,監事會審議後。提報會員代表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。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,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。
第四十四條:本會之預算、決算及會務、業務辦理情形,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知。
第四十五條:年度終了二個月,編具年度決算報告書與上下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送理監事審核,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四十六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。應歸屬本業重組之省鐘錶眼鏡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第四十七條:本會在固定會所為購置前,應以年收入最少十分之一列為購置會所基金,不得轉作他用。
第四十八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須依商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四十九條: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。
第五十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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